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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招商引资“黄金双十条”

| 招商动态 |2017-06-11

河口区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十条

第一条

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项目企业,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属世界500强(以《财富》杂志最近年度排名为准)或中国1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近年度排名为准)的项目企业,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分别提高1‰、2‰。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企业,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新兴服务业项目企业,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新入驻河口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独立法人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入驻河口区且在河口区纳税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区级分支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

第四条

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企业,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奖励。

第五条

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项目。区外企业与区内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股权合作出资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且控股的,资金到位且项目竣工投产后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兼并资不抵债企业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提高50万元。

第六条

外资项目。对在河口区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七条

高管人才奖。符合以上规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高层次领军人才或团队,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自项目引进年度起,连续3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的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其外来投资部分产生区级财政贡献的30%。高层次领军人才或团队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第八条

新建的项目企业,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当年起连续3年按照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50%、后2年分别按照30%予以奖励。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的项目,区外企业股权合作出资额1亿元以上,且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当年起连续5年按照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第九条

新引进的区外总部企业,年度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不少于500万元的,从当年起连续3年按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行业领军、大型产业龙头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点扶持。

河口区社会化招商奖励十条

第一条

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河口区辖区内,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且经项目投资方书面确认的社会引荐人(指符合规定的第三方中介招商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及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进行奖励。一个项目只确定一个社会引荐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指区外投资者在河口区辖区内投资新建或合作重组的项目企业,符合河口区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其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在河口辖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正常经营纳税。

第三条

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 5‰给予奖励。

第四条

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 6‰给予奖励。

第五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 万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6‰给予奖励。属新兴服务业的项目,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 6‰给予奖励。

第七条

总部经济项目。区域外总部企业,年度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按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项目。区域外企业与区域内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且控股的,按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属世界500强(以《财富》杂志最近年度排名为准)、国内1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近年度排名为准)企业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提高2%。

第九条

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外资2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按到账当日美元汇率换算成人民币)的1%给予奖励。

第十条

积极创新招商方式,实行委托招商。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法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并签订正式合同。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河口区招商大使(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委托招商,充分调动境内外投资者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参与招商,推介更多好项目落户河口,推动我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招商大使(顾问)职责

(一)积极宣传河口,向境内外投资者推介河口区投资政策和对外招商项目;

(二)针对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定期提出意见建议;

(三)广泛收集境内外投资信息,提出对接建议,为河口区提供有价值的招商线索;

(四)组织和介绍境内外企业或客商到我区参加重大经贸活动或参观考察,对接项目,推进合作;

(五)协助河口区在其他地区策划和实施各类招商活动。

第二条 服务与管理

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招商大使(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为招商大使(顾问)提供必要的服务,并负责管理协调:

(一)负责招商大使(顾问)的聘任、发证(3年一届)等相关具体事宜;

(二)我区在境内外举办各类招商活动时,邀请招商大使(顾问)参加有关活动;

(三)及时提供招商大使(顾问)工作所需的投资指南、最新招商引资政策、重点推介项目等招商资料;

(四)定期征求招商大使(顾问)对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于招商大使(顾问)的招商业绩实行计分备案。提供有效项目投资信息的,记5分;联络境内外人士参加我区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的,记3分;推进项目来我区进行实地考察的,记5分;推进项目通过全区项目联审会议的,记10分;项目签订投资建设合同并开工的,记20分。

第三条 奖励与经费

(一)招商大使(顾问)邀请、组织客商来我区考察环境、交流经验以及参加我区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等,在此期间,招商大使(顾问)发生的食宿、交通和接待等费用,从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根据招商大使(顾问)招商业绩备案情况,授予业绩突出者河口区“金牌招商顾问”、“金牌招商大使”称号;对引荐项目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我区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招商大使(顾问),授予“河口区荣誉市民”称号。

(三)对于引荐投资项目在我区落户的招商大使(顾问),按照《河口区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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